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明确自今年7月至12月底联合开展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车辆运输车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整车物流市场秩序,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促进整车物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行动方案》聚焦车辆运输车超标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部署四个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查验,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是强化源头装载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乘用车制造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加强对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
三是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强化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周边道路以及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执法检查,严查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行为。对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发现违法运输车辆时,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在高速公路上查处的违法车辆,要倒查其驶入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发现与违法车辆串通对其违规放行的,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是加强源头处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整车物流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整车物流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车辆装载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货运站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对不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装载场所、单位,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推动装载单位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处罚,相关处罚结果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将持续6个月,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7月为动员部署阶段;8月为宣传教育阶段;9月至11月为重点整治阶段,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组织专门力量,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工作;12月为总结评估阶段,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车辆运输车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合规车辆运输车装载示意图及 合规车辆运输车装载超出限值的处罚要求 一、合规车辆运输车装载示意图 平头铰接列车 长头铰接列车 中置轴车辆运输车 二、合规车辆运输车装载超出限值的处罚要求 对于合规车辆运输车,凡装载符合要求的,即:平头铰接列车装载6辆及以下,长头铰接列车装载7辆及以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8辆及以下,且装载长度、宽度未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限值的,车辆高度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有关要求进行执法检查。装载数量超过上述数值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平头铰接列车装载7辆以上的,严格执行装载长度不得超过17.1米、宽度不得超过2.55米、高度不得超过4米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分,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具有上装货台的平头铰接列车,若装载乘用车车型较小,上层单排平放4辆车(不得上下左右倾斜)前后均不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且上装货台所载乘用车质量未超过货台额定载质量的,可允许装载7辆车。 2.长头铰接列车装载8辆及以上的,严格执行装载长度不得超过18.1米、宽度不得超过2.55米、高度不得超过4米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分,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9辆以上的,严格执行装载长度不得超过22米、宽度不得超过2.55米、高度不得超过4米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分,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若装载乘用车车型较小,上层单排平放5辆车(不得上下左右倾斜)前后均不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可允许装载9辆车。